交口县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文件(6)
交口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24年5月15日在交口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五次会议上
交口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呼静波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交口县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各位政协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2023年工作回顾
2023年,在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坚强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在县政府、县政协和社会各界关心支持下,我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检察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立足法律监督,紧紧围绕“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这一基本价值追求,自觉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各项检察工作均取得新进步。58项检察业务指标中有43项进入全市前3,其中39项位居或并列全市第1;17项工作经验、做法被省院交流推广;3个集体和5名个人荣获省市级表彰,其中张丽、庞樑荣获省级荣誉,干警付文杰赴西藏自治区那曲市人民检察院开展对口援助工作,我院在连续多年评为“省级文明单位”的基础上,2023年被省文明委评为”省级文明单位标兵”,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被省妇联评为“山西省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集体”。
一、围绕中心大局,提升服务经济发展贡献度
1.坚决维护社会安宁。认真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积极履行批捕起诉职能,一年来办理审查逮捕案件52件74人、审查起诉案件158件199人。全力维护公共安全,起诉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7件8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犯罪37件64人。深化开展“断卡”行动,深挖关联犯罪,批捕、起诉电信网络诈骗、盗取个人信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等23人,持续警示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2.助力提升营商环境。依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企业合法权益,起诉合同诈骗、非法经营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2件。严惩各类金融违法犯罪,依法办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伪造金融票证等金融犯罪10人。院班子成员走访调研包联企业20余次,倾听包联企业诉求,明确企业发展“痛点、难点、堵点”,积极建言献策。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开通涉企案件办理“绿色通道”,实现涉企案件快速办理;筹划成立了知识产权保护办公室,专人专班专业服务,为维护市场主体权益、擦亮品牌形象、科技创新保驾护航。
3.全力强化资源保护。秉持从严从快打击力度 ,通过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等方式精准把握案件定性及证据,全年快速办理破坏生态环境类案件8件25人,其中批准逮捕12人,起诉22人,作出有罪判决22人;所办案件中非法采矿犯罪4件15人,危险作业犯罪3件8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1件2人。办案中,注重对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监督,“刑事严惩+公益保护+督促履职”相结合,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2案,有力推动土地复垦和补植复绿;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及时追诉下游漏犯5人;通过诉前监督督促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500万元。注重溯源治理,深入分析案件背后职能部门存在的监管漏洞,发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2件督促履职,推动矿产资源领域完善制度机制,用心做好案件办理“后半篇”文章。
根据吕梁市院“古树名木保护公益诉讼专项活动”安排部署,我院成立专班对全县古树名木保护情况进行了全面摸排调查,办理的古树名木保护公益诉讼案,向负有监管职责的林业部门制发诉前检察建议,跟踪督促整改落实,全县范围内古树名木得到及时、有效保护。通过办案,督促交口县林业局出台了《交口县古树名木保护实施方案》、《交口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我县古树名木保护工作得以有章可循。
4.积极融入社会治理。持续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切实办好群众身边“小案”,全年适用认罪认罚170人,适用率94.4%;对轻微刑事案件依法不捕28人、不诉57人,切实减少社会对抗、增进社会和谐。坚持以个案办理促类案监督、系统治理,针对办案中发现的普遍性、深层次问题,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12份,做实“抓前端、治未病”。积极争取县委、政府支持,将检察建议纳入本县各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2023年我院被评为“平安建设先进集体”。
二、坚持人民至上,提升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
1.尽心守护群众美好生活。重拳打击食药领域违法犯罪,起诉制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犯罪3人。聚焦医疗领域诈骗专项活动,严惩医疗保险诈骗1件3人。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犯罪案件2件,办案中发现侦查机关未做到全链条打击犯罪,承办人依法监督,要求侦查机关对寄递环节当事人予以立案;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同步跟进,及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切实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对办案中发现的涉案物流公司未落实收寄验视、禁寄违禁物品等行业隐患,及时制发检察建议,参与寄递行业源头治理;深入主要寄递企业开展普法宣传,督促其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助推寄递行业健康规范发展。
2.尽情呵护祖国未来。认真贯彻落实“两法”,审慎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罪犯3人,精准帮教涉案未成年人4人,多元化救助未成年人2人。抓实抓细校园日常安全管理,开展法治进校园5次,受教学生3000余人;全院12名员额检察官前往包联学校走访座谈,设立“护航成长维权信箱”;创建未检品牌“沐春·云梦花”。针对《山西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与未成年人保护现状已不相适应情况,作为省人大代表的检察长主动行使代表职责,向省人大提出了“关于加快修订《山西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议案,并参与了省人大关于该条例的立法论证会,实质化推动条例修订。《山西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已于2023年9月22日由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3.尽责化解矛盾纠纷。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以“如我在诉”情怀全力化解群众诉求,全年办理群众信访事项33件,所办案件全部做到7日内程序性回复,三月内办结,答复率100%。公开听证16件,“零距离”办案,让听证员把“理”辨明、检察官把“法”讲透、当事人把“结”打开,妥善化解社会矛盾。为15名因案导致生活困难群体发放司法救助金13.4万余元,雪中送炭、救人急难。
4.尽力维护民生底线。“小事不小看、小案不小办,”人民群众的小事就是我们的大事。办理的李某与某安全统筹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民事检察监督案,认真倾听当事人诉求,精准提出有效监督点,向上级院提请抗诉,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办理的侯某、邓某非法狩猎案,案发地现场公开听证,释法说理的同时,直观普法宣传,彰显了检察机关的司法温度。聚焦“四下基层”,扎实蹲点调研,为包联回龙镇田庄村开展免费送戏下乡活动、帮助解决田庄移民安置点冬季取暖用煤问题、助力农产品消费帮扶、调解村小组地界光伏占地纠纷,事无巨细件件做到群众心坎上。
三、聚焦监督本职,守牢检察创新发展“基本盘”
1.刑事检察优化提升。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职能作用,紧抓“应立不立”、“应撤不撤”两项监督,依法监督立案、撤案14件,纠正漏捕、漏诉6人。及时纠正侦查机关和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违法行为,监督纠正侦查、审判活动违法61件次。坚持有错必纠,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提出抗诉1件。加大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筑牢“高墙外”的刑罚监督,审查暂予监外执行3人,收监执行1人,核查脱、漏管17人。
2.民事检察精准发力。坚持“精准监督”理念,对确有错误的生效民事裁判,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1件,提请吕梁市人民检察院抗诉1件。针对法院民事审判程序违法问题,发出检察建议6份。紧盯老百姓反映强烈的“执行难”问题,纠正执行违法10件。关注弱势群体诉讼能力不足问题,办理支持起诉案件14件。我院办理的一起虚假诉讼检察监督案,民事方面通过再审检察建议监督法院纠正虚假诉讼生效裁判,刑事方面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诈骗罪案件线索,取得良好办案效果,被山西省人民检察院作为“典型案例”刊载。
3.行政检察持续做实。践行“穿透式”监督理念,依托行政检察“一手托两家(法院与行政机关)”优势,办理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案件5件、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1件,督促行政机关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深入推进“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对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但仍应接受行政处罚的案件当事人,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意见,避免出现处罚空档。
4.公益诉讼提质增效。行政公益诉讼立案36件,涵盖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安全等多个领域,主要通过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积极履职。办理的一起涉土地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案,是我院在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以来第一起进入审判程序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体现了公益诉讼“诉”的司法价值引领。办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2件,均起诉并获法院判决支持。完善“益心为公”志愿者云平台建设,该平台使用以来,通过专业咨询、邀请听证、跟踪监督等方式邀请志愿者实质性参与办案,公益诉讼影响力不断扩大。
四、持续强基固本,培育激活队伍综合战斗力
1.以政治建设筑忠诚。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深化落实“第一议题”制度,深入开展主题教育活动,组织干警到文水县刘胡兰纪念馆、温泉郭家掌毛泽东路居地开展政治素能培训,着力增强检察人员坚定捍卫“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自觉。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主动报告重大事项、重大案件和重要工作5次。牢固树立“抓党建就是抓全局”思想,开展主题党日活动12次,完成了新一届支部委员会的换届选举,以“红色引擎”点燃“检察动力”。
2.以素能提升夯基础。以年轻干警培养为抓手,采取政治主导、选优培强、储备建库等方法,打通青年干警“成长成就”绿色通道,我院郭玲俐被确定为全省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检察人才库成员。不断优化干部队伍结构,新进党组成员2名,职级晋升4人,班子和队伍建设更加充满活力。注重检察业务与理论深度融合,有17篇信息、简报被省级刊物转载,与西藏那曲市院申报的“检察公益诉讼立法问题研究”检察课题获省院立项,学理论、重研究、促实践在我院已蔚然成风。
3.以正风肃纪守底线。坚持严的主基调不动摇,持续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持续完善一体推进“三不腐”、防治“灯下黑”机制,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持续深化纠治“四风”和司法不正之风,严格执行新时代政法干警“十个严禁”、最高检“禁酒令”。持续狠抓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落实,检察人员主动报告12次,从源头上有效防止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发生;加强清正廉洁检察队伍建设。
4.以接受监督提公信。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自觉接受监督理念,自觉接受监督。坚持定期走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邀请代表委员座谈、视察、评议检察工作,用心办好代表委员意见建议;向县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公益诉讼工作情况;落实人民监督员制度,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检察听证、案件审查等活动67人次,开展“检察开放日”活动3次。深化检务公开,保障检察工作公开透明。
各位代表,一年来我院工作成绩的取得,根本在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科学指引,依靠的是县委的坚强领导、人大的有力监督、政府的大力支持、政协的民主监督、监委和政法各单位的配合与制约,更离不开各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的关心和帮助。在此,我代表交口县人民检察院和全体检察干警表示衷心的感谢!
同时,我们清醒认识到,对标党和人民更高要求,检察工作还存在一些短板不足。一是司法理念还需持续更新转变,一些检察干警只是守住不违法的办案底线,对法治精神的理解把握与人民群众的高期待还有差距。二是法律监督能力还有待强化,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职能还未完全发挥,两项监督仍需加强;民事检察监督“不精”、行政检察监督“不强”问题依然存在。三是距离高素质检察队伍还有一定差距,检察复合型人才较少;服务保障党委中心工作前瞻性、创新性还需进一步提升。
2024年工作安排
2024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是实现“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关键之年。交口县人民检察院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按照县委十一届十一次全会部署和政法工作会议要求,聚焦法律监督,突出“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依法能动履职,努力为交口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一、以更高站位坚持党的领导。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巩固拓展主题教育成果,抓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培训,以思想理论水平的提高促进政治能力提升。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党的二十大精神,坚决捍卫“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将党的绝对领导,融入检察履职全过程、各环节。突出政治能力培养和训练,培育全体干警“忠诚、为民、担当、公正、廉洁”的检察精神,持续增强检察队伍整体能力。
二、以更大作为护航创新发展。依法严惩危害国家安全、政治安全、社会安全严重犯罪,推进扫黑除恶常态化;进一步完善认罪认罚、确定刑量刑建议提出等机制,准确落实宽严相济。继续保持对盗采矿产资源犯罪从严打击力度,注重加强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的衔接,扎实做好矿产资源检察保护工作。开展“检察护企”专项行动,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精准打击扰乱企业生产经营和市场秩序犯罪。依法办理非法集资、洗钱等金融领域犯罪,加大追赃挽损,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聚焦县委“三优两区”战略,围绕全县农业主题乐园建设、乡村振兴示范村创建、汾石高速等重大工程项目,强化检察履职。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加大生态环境污染、安全生产等领域公益诉讼办案力度。
三、以更强担当守护群众利益。做实做优检察为民实事,开展“检护民生”专项行动,围绕就业、食药、社保等民生热点以及劳动者、消费者、妇女、儿童等重点人群,聚焦人民群众反映突出问题,加强民生司法保障,运用法治“力度”切实提升民生“温度”。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化“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司法救助等工作,用心用情化解人民群众涉法涉检诉求。扩大公开听证范围,做到“能听尽听”,全面覆盖“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有机统一。
四、以更强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把“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作为检察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推动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稳步推进检察侦查。深入实施数字检察战略。深入推进醉驾案件源头治理,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强与公安机关、法院的协作配合,推动虚假诉讼深层次治理,高质效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五、以更严要求锻造过硬队伍。全面从严管党治检,扎实开展党纪学习教育,进一步推进清廉检察建设。坚持严管厚爱相结合,完善业绩考评,建立争先创优比拼机制,激励检察人员担当实干,努力交出服务现代化建设的检察高分报表。坚持严的主基调不动摇,持续完善一体推进“三不腐”、防治“灯下黑”机制,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持续深化纠治“四风”和司法不正之风,严格执行新时代政法干警“十个严禁”、最高检“禁酒令”,持续狠抓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落实,建设清正廉洁检察队伍。
各位代表,为者常成,行者常至。2024年我院将更加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坚决贯彻县委决策部署,认真执行落实本次会议决议,凝心聚力、真抓实干,为全面实现“三优两区”战略、加快建设现代化交口作出新的检察贡献。
附件一
有关用语说明
提前介入:是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制度的简称。提前介入是检察机关派员参加侦查机关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侦查活动,并对证据调取、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侦查行为的合法性提出意见和建议的一项制度。
“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合称未成年人保护“两法”,内容涵盖与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相关的方方面面,共同构建起青少年健康成长更加全面有力的司法保护体系。
司法救助:指国家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导致生活困难,无法通过诉讼审理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采取的救济措施。通过支付救助金,开展法律援助和诉讼救助,帮助案件受害人渡过难关。
虚假诉讼:即打“假官司”。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虚构法律关系等方式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利用虚假仲裁裁决、公证文书等申请执行,企图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调解或者执行法律文书,从而达到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检察侦查:包括直接侦查、机动侦查和自行补充侦查。直接侦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机动侦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行补充侦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2021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发的《关于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提出,要设立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依托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开展工作,由检察机关刑事检察部门与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共同牵头,检察机关指派常驻检察官、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指定专门人员共同负责,重点发挥组织协调、监督协作、督促落实、咨询指导等作用。
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依照法律规定制发检察建议等督促其纠正。
双向衔接:是指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包括行政执法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正向衔接和司法机关向行政执法机关移送行政处罚案件的反向衔接。
“三个规定”:是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印发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安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