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贯彻落实“三个规定”不到位的问题
(1)领导干部对落实“三个规定”重视不够、组织不力、表率作用不强,检察人员不熟悉、不掌握有关要求,不愿、不会、不敢如实记录报告,避重就轻、选择性填报或凑数填报等情形的;
(2)徇私、徇情或接受他人请托,违规过问或干预、插手司法办案的;
(3)违规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甚至沆瀣一气、勾兑案件的;
(4)监督检查、通报曝光、追责问责机制不健全,以及对2018年以来已查处案件倒查发现不如实填报不力,导致“三个规定”落实不到位的;
(5)对外宣传不够,社会认知度不高的。
(6)领导干部和上级司法工作人员非履行职责或者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具体要求的情况。
(7)检察人员违反回避制度的情况。
(8)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的情况。
(9)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在委托评估、拍卖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的情况。
(10)离任后违规当任原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情况。
(11)贯彻落实“三个规定”存在的其他问题。
二 、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的问题
(1)检察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的;
(2)检察人员违反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
(3)检察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该检察人员所任职检察院辖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的;
(4)检察官配偶、父母、子女,担任该检察官任职检察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的,在该检察官任职检察院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5)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利用职权或者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
(6)利用职权推销指定与本人从事工作或分管领域相关联产品的。
(7)受雇于任何组织和个人的。
(8)兼任律师仲裁员和公证员的。
三 、违规参股借贷的问题
(1)检察人员违规参与民间借贷、有偿担保,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或证券;
(2)违规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3)检察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与所办案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代理律师存在违规借贷等不当经济往来行为的;
四 、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的问题
(1)对控告、举报不依法受理,或者受理后不及时移送本院负责侦查的部门;
(2)在办案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线索不及时移送负责侦查的部门,或者负责侦查部门对线索不及时审查的;
(3)对公安机关应立案而不立案、不应立案而立案监督不力的;
(4)对公安机关移送案件长期搁置、久拖不决的;
(5)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漏罪、漏犯,不依法追捕追诉,未依法监督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或者符合逮捕、起诉条件不及时批捕、提起公诉;
(6)对依法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捕决定,对依法应当起诉的被告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导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者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减少事实或者变更罪名起诉,重罪轻诉;
(7)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不依法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的;
(8)对刑事、民事、行政申诉和公益诉讼案件申请监督不依法受理,或者受理后不及时审查的;
(9)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发出后,简单以行政机关回复作为判断其是否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据,不进行核实,导致整改不及时、不到位;
(10)对冤错案件中检察人员应当追责而未追责的。
五 、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问题
(1)对于刑罚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违法报请“减假暂”监督不力的;
(2)对于执行机关应当对罪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假释而没有依法及时提请致罪犯在监管场所内死亡等严重后果监督不力的;
(3)对于审判人员违法裁定减刑、假释或者违法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不力的;
(4)对于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违法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不力的;
(5)对其它实体和程序违规违法获得“减假暂”监督不力的;
(6)检察人员直接参与违规违法“减假暂”或为违法行为提供方便、默认许可的;
(7)检察人员应当发现违规违法“减假暂”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或者提出纠正意见后不予跟进监督的;
(8)被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脱管、漏管,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监督不力的。
六 、检察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的问题
(1)违反离职从业限制性规定。违反《检察官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以及以其他律师名义接受委托,隐名代理,在幕后充当“法律顾问”。
(2)充当司法掮客。利用离任前职务身份和影响,或利用工作关系、或利用原任职检察院的同事关系等,为案件承办检察官与当事人及亲属、受托人、律师之间的违规接触交往牵线搭桥,或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等的请托,违规干预过问案件,从中牟利
七、整治破坏生态环境,对私挖滥采打击不力,甚至充当保护伞的问题
(1)在办理破坏生态环境等案件中,办关系案、人情案、以及干扰和阻碍办案的;
(2)为犯罪分子通风报信、袒护包庇、充当后台和保护伞;
(3)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未及时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导致出现严重后果的。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未及时提起公益诉讼的并导致出现严重后果的。
八、整治破坏交口县营商环境的吃拿卡要、强揽工程,对围堵企业、干扰正常生产秩序、破坏正常生产经营等行为打击不力的问题
(1)利用检察权插手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2)对破坏企业生产秩序和生产经营等违法犯罪打击不力;
(3)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对破坏营商环境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群众利益受到侵害未及时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导致出现严重后果的。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国有财产保护国有财产保护的行为未及时提起公益诉讼并导致出现严重后果的。
九 、“端正执法司法理念、改进执法司法作风”专项整治问题
(1)思想认识不到位,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理理念有差距;
(2)法律文书质量不高,存在书写不规范等瑕疵文书;
(3)效率不高,工作拖沓
十 、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
(1)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
(2)管党治检主体责任不够、层层传导压力不够;
(3)贯彻《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不够规范。
十一 、政治督查、执法检查、执法巡查、案件评查、纪律作风督察中发现的问题
(1)执行院规院纪不够严格,存在上班迟到早退、脱岗串岗、工作不在状态、请假不规范、外出不登记等现象;
(2)检容检风不严肃,着装混搭、检徽领带配带不规范等
(3)存在日常管理“宽松软”。
十二 、落实上级反馈整改中需持续改进的问题
(1)政治理论学习不扎实,效果不佳;
(2)支部党建工作不够规范;
(3)党建与业务深度融合不够,还存在学用两张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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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口县人民检察院
检察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
2021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