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会见律师、诉讼参与人、申诉人、申请人、被申请人,是检察官依照职责开展的一项司法办案活动,是否依法、依规开展会见,直接关系到司法办案的质量和司法办案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进一步规范我院检察官会见律师、诉讼参与人、申诉人、申请人、被申请人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1、检察官会见律师、诉讼参与人、申诉人、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到专门的会见室,按要求在登记簿上做好登记。载明参加会见的检察官、检察官助理或其他检察人员姓名、职务、被会见人姓名、身份、联系方式、案件名称、诉讼阶段、会见起止时间、会见内容等。
2、会见范围为本院办理的审查逮捕案件、公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行监督案件、公益诉讼案件。检察官会见工作纳入检察官司法档案记录项目。
3、检察官会见由案件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案件管理部门负责检察官会见的预约、登记、通报及检察官会见室的日常维护。工作时间,检察官需要会见律师、诉讼参与人、申诉人、申请人、被申请人的,提前通知案件管理部门安排会见;律师、诉讼参与人、申诉人、申请人被申请人以电话、微信等方式联系检察官、检察官助理或其他检察人员,要求会见的,检察官、检察官助理或其他检察人员应当告知其与本院案件管理部门联系,由案件管理部门和检察官协商、确定会见时间。参加会见的检察人员应当为两人以上,因紧急情况在非工作时间、检察官会见室以外的场所会见的,应当经分管领导批准,并在会见后补办有关登记手续。
4、律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申诉人通过“12309”中国检察网预约会见检察官的,由案件管理部门及时联系检察官,3日内确定会见时间。
5、律师、诉讼参与人、申诉人、申请人、被申请人现场要求会见检察官的,案管部门按照规定核查其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或者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对于符合身份要求的,通知检察官在检察官会见室见:如果检察官外出且不宜由检察官助理或其他检察人员会见的,由检察官确定延期会见的时间,延期会见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日。
6、检察官、检察官助理或其他检察人员会见律师、诉讼参与人、申诉人、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遵守廉洁自律规定、检察人员纪律、保密规定等纪律要求。会见工作中出现违规、违纪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规做出处理。
交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