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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和义务
时间:2014-11-1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权利: 

  1、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2、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起三日之内,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3、申请回避的权利。  

  对检察人员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检察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人,犯罪嫌疑人有权要求回避。  

  4、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5、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聘请的律师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6、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的讯问,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7、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辩护人对于人民检察院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8、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对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犯罪嫌疑人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9、申请检察院对拟作不起诉处理的案件进行公开审查的权利。  

  10、对于人民法院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认罪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应在开庭前征求被告人的意见,被告人同意的方可适用。  

  11、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申诉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可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12、核对笔录的权利。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纠正。  

  13、对侵权提出控告的权利。  

  对于检察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提出控告的权利。  

  14、获得赔偿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因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受到侵犯的,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5、犯罪嫌疑人辩解的权利。  

  检察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的陈述或者无罪、罪轻的辩解。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或者委托辩护人的,检察人员应当注意听取律师以及其他辩护人关于适用逮捕措施的意见。 

  16、犯罪嫌疑人被告知的权利。  

  检察机关在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中,对于被逮捕的人,应当由承办部门办案人员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讯问时即应把逮捕的原因、决定机关、羁押起止日期、羁押处所以及在羁押期间的权利、义务用犯罪嫌疑人能听(看)懂的语言和文书告知犯罪嫌疑人。在逮捕犯罪嫌疑人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并告知其家属有权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超期羁押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投诉。 

  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都应当将依法延长或者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法律根据、羁押期限书面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委托的人。  

  (二)义务: 

  1、如实回答的义务。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2、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承受逮捕、拘留、监视居住、 取保候审、拘传等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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