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成年人参与或实施的犯罪类型较为单一,团伙作案特征明显,且作案年龄结构较集中。
1、犯罪类型较为单一。
主要集中在侵犯财产类犯罪和扰乱公共秩序类犯罪。侵财类犯罪主要表现为通过盗抢骗获得财物。因未成年人初离学校,初出社会,缺乏经济来源,又无谋生一技之长,多种原因诱发未成年人通过盗抢骗达到快速来钱目的。
扰乱公共秩序类犯罪主要表现为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因未成年人正处于青春期,心里和生理发展尚未成熟,易冲动、好胜心强且模仿性高,辨别是非能力较差,多出于“义气”,一时好勇斗狠。
2、团伙作案特征明显。
未成年人作案绝大多数是团伙作案,单打独斗极少。主要是因未成年人心智发育还不成熟,胆怯心理较重,团伙结伴,相互形成心理依靠。
3、作案年龄结构较集中。作案年龄主要集中在16-19岁。未成年人参与或实施的犯罪16件33人中,作案时未成年人25人,其中16岁14人,17岁11人;18岁6人,19岁2人。
(二)新型犯罪凸显。
传统型盗窃犯罪仍占主要比重,但成年人利用电信网络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有偿陪侍等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案呈现新趋势。
2020年以来,未成年人参与或实施的犯罪类案件16案33人,其中盗窃案6案16人,人数占比近半。未成年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2 案3人、未成年人电信诈骗案件2件6人,都是成年人利用电信网络侵害、诱发未成年人犯罪。
多数辍学未成年人长期混迹娱乐场所,加上未成年人法治观念淡薄,缺乏罪错辨别能力,极易被成年人利用,从事有偿陪侍、电诈“接线员”等来钱快且轻松赚钱的门路。久而久之,可能形成经济依赖关系。甚至在成年人对充当电信诈骗“接线员”的未成年人威胁逼迫准备手机卡、进行殴打等情况发生时,未成年人都不知如何逃避、无力反抗,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三)预防性侵应引起高度重视。
2020年以来,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0案10人,犯罪嫌疑人人数占未检案件总人数20.4%。性侵犯罪严重摧残未成年儿童身心健康,造成终生伤害。
预防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犯是一个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的问题。家庭、学校和社会都应该积极采取措施,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营造和谐、安全的社会环境。
首先,家庭应该加强对孩子的保护和监管。家长应该与孩子建立良好的沟通和信任关系,关注孩子的身心健康状况,帮助孩子了解性知识和性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尽可能减少孩子单独处于危险环境的可能性,对潜在的性侵犯行为保持高度警惕,及时报警和寻求帮助。
其次,学校应该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学校是未成年人的重要学习场所,应该通过开设安全教育课程、组织安全教育活动等方式,让学生了解如何避免遭受性侵犯的危险,及时发现和处理与学生性侵犯相关的行为。
第三,社会应该加强对性侵犯行为的打击和惩治。对于犯罪分子,应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加大惩罚力度。加强对性侵犯行为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性教育意识和认识水平,营造尊重性别、保护未成年人的社会氛围。
(四)未成年人犯罪预防。
事前的预防,永远好过事后的惩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未成年人作为独特的生命个体,正处于人生成长的黄金时期,对其一生起着决定性的意义。然而,处于特殊阶段的未成年人在不断的社会化过程中,内因和外因的共同作用下往往容易出现错误社会化的倾向,最终走向违法犯罪的深渊。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明确规定各预防主体职责。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残疾人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培育社会力量,提供支持服务。国家鼓励、支持和指导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相关工作,并加强监督。检察机关在促推健全“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六大保护协同机制中,责无旁贷。各方要切实履行好法律赋予的职权,尽职尽责,形成预防合力,共同守护未成年人成长。
未成年人犯罪,往往跟他们心智发育还不成熟、辨认和控制能力还不健全有关。因此,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过程中,司法机关要始终坚持按照法律规定,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尽最大努力,促使未成年罪犯悔过自新、重回人生正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