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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力构建数据赋能研判体系,助力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治理
时间:2025-12-0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交口检察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和参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全过程的政法机关,承担着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责任。近年来,交口县人民检察院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坚持“零容忍”态度,依法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持续做实“预防就是保护,惩治也是挽救”,强化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围绕全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大局,促推健全“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六大保护协同机制,共同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撑起法治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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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成年人检察履职情况

(一)审查批捕情况。

2020年以来,未成年人检察共办理审查逮捕案件22件40人,分别占各类审查逮捕案件数(319件)和人数(473人)的6.9%、8.5%。

未检案件中,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8案8人,犯罪嫌疑人人数占未检案件嫌疑人总数占比20%;伤害未成年人案件4件5人,人数占比12.5%;未成年人犯罪类案件10案27人,人数占比67.5%。

经审查批准逮捕12案20人。性侵类批准逮捕5案5人,侵害类批准逮捕2案2人,犯罪类批准逮捕5案13人(盗窃2案8人、抢劫1案2人、帮信1案2人、介绍卖淫1案1人)。

(二)审查起诉、判决情况。

2020年以来,未成年人检察共受理审查起诉案件31件49人,分别占各类审查起诉案件数(823件)和人数(1199人)的3.8%、4.1%。

其中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0案10人,犯罪嫌疑人人数占未检案件总人数20.4%;伤害未成年人案件5件6人,人数占比12.3%;未成年人犯罪类案件16案33人,人数占比67.3%。

性侵类(10案10人):成年人强奸未成年人案件5案5人,成年人拐骗儿童、强奸案1案1人,成年人猥亵儿童案3案3人,成年人强制猥亵案1案1人;

侵害类(5案6人):成年人寻衅滋事致未成年人伤害案件1件1人,成年人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案件2件3人,成年人危险驾驶致未成年人伤害案件1件1人,成年人交通肇事致使未成年人死亡案件1件1人;

犯罪类(16案33人):未成年人盗窃案件6件16人,未成年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2 案3人,未成年人抢劫案件1件2人,未成年人介绍卖淫案件1件1人,未成年人寻衅滋事案件2件2人,未成年人聚众斗殴案件1件2人,未成年人诈骗案件2件6人,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案件1件1人。

经审查起诉19件29人,不起诉6件9人,附条件不起诉5件5人。性侵案件全部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到9年6个月不等。

(三)未检特殊制度执行情况。

通知法律援助17人次;公安机关社会调查15次,检察机关自行调查14件次、委托调查18件次;法定代理人到场26件次、合适成年人到场5次、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4次;亲情会见1次,心理测评1次,心理疏导16次,亲职教育9件次,帮助教育29件次,引入社会力量帮教18件次;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19人(不起诉封存12人,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封存7人);向疏于管理的家庭发出督促监护令10余份。

针对学生、务工人员、闲散人员、家长、教师等开展一般预防44次,预防人数2.6万余人次;法治巡讲13次,法治讲座44次,发放法治宣传资料5万余份,拍摄法治教育宣传片1部,制作法治展板20余块,检察开放日40余次,现场法律咨询120余次,个案分析49件,类案分析12件,预防报告2次,模拟法庭或法治情景剧2次,性侵未成年被害人司法救助6件,发放救助金9万元;办理未检案件综合履职行政公益诉讼案件10余件,民事支持起诉10余件。

(四)促推健全六大保护协同机制检察实践。

与县妇联共同出台制定了《关于建立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公益诉讼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针对校园周边食品安全问题、校园医疗卫生安全问题、废弃地下通道打架现象,积极开展公益诉讼活动,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教育局、住建局等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相关部门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针对酒店旅馆行业违规违法接纳未成年人入住问题、网吧违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暑期未成年人违规骑行自行车和摩托车上路等问题,向公安机关、文旅局等部门发出社会综合治理类检察建议10余份,督促相关单位积极履职并督促整改;针对未成年人抚养权、抚养费问题积极开展支持起诉工作;针对我省《未保条例》主要内容与上位法不一致问题,提出了“关于加快修订《山西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议案,共计9章86条,并参与了省人大关于该条例的立法论证会,实质化推动该部立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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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成年人检察分析研判

(一)未成年人参与或实施的犯罪类型较为单一,团伙作案特征明显,且作案年龄结构较集中。

1、犯罪类型较为单一。

主要集中在侵犯财产类犯罪和扰乱公共秩序类犯罪。侵财类犯罪主要表现为通过盗抢骗获得财物。因未成年人初离学校,初出社会,缺乏经济来源,又无谋生一技之长,多种原因诱发未成年人通过盗抢骗达到快速来钱目的。

扰乱公共秩序类犯罪主要表现为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因未成年人正处于青春期,心里和生理发展尚未成熟,易冲动、好胜心强且模仿性高,辨别是非能力较差,多出于“义气”,一时好勇斗狠。

2、团伙作案特征明显。

未成年人作案绝大多数是团伙作案,单打独斗极少。主要是因未成年人心智发育还不成熟,胆怯心理较重,团伙结伴,相互形成心理依靠。

3、作案年龄结构较集中。作案年龄主要集中在16-19岁。未成年人参与或实施的犯罪16件33人中,作案时未成年人25人,其中16岁14人,17岁11人;18岁6人,19岁2人。

(二)新型犯罪凸显。

传统型盗窃犯罪仍占主要比重,但成年人利用电信网络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有偿陪侍等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案呈现新趋势。

2020年以来,未成年人参与或实施的犯罪类案件16案33人,其中盗窃案6案16人,人数占比近半。未成年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2 案3人、未成年人电信诈骗案件2件6人,都是成年人利用电信网络侵害、诱发未成年人犯罪。

多数辍学未成年人长期混迹娱乐场所,加上未成年人法治观念淡薄,缺乏罪错辨别能力,极易被成年人利用,从事有偿陪侍、电诈“接线员”等来钱快且轻松赚钱的门路。久而久之,可能形成经济依赖关系。甚至在成年人对充当电信诈骗“接线员”的未成年人威胁逼迫准备手机卡、进行殴打等情况发生时,未成年人都不知如何逃避、无力反抗,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三)预防性侵应引起高度重视。

2020年以来,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0案10人,犯罪嫌疑人人数占未检案件总人数20.4%。性侵犯罪严重摧残未成年儿童身心健康,造成终生伤害。

预防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犯是一个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的问题。家庭、学校和社会都应该积极采取措施,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营造和谐、安全的社会环境。

首先,家庭应该加强对孩子的保护和监管。家长应该与孩子建立良好的沟通和信任关系,关注孩子的身心健康状况,帮助孩子了解性知识和性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尽可能减少孩子单独处于危险环境的可能性,对潜在的性侵犯行为保持高度警惕,及时报警和寻求帮助。

其次,学校应该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学校是未成年人的重要学习场所,应该通过开设安全教育课程、组织安全教育活动等方式,让学生了解如何避免遭受性侵犯的危险,及时发现和处理与学生性侵犯相关的行为。

第三,社会应该加强对性侵犯行为的打击和惩治。对于犯罪分子,应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加大惩罚力度。加强对性侵犯行为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性教育意识和认识水平,营造尊重性别、保护未成年人的社会氛围。

(四)未成年人犯罪预防。

事前的预防,永远好过事后的惩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未成年人作为独特的生命个体,正处于人生成长的黄金时期,对其一生起着决定性的意义。然而,处于特殊阶段的未成年人在不断的社会化过程中,内因和外因的共同作用下往往容易出现错误社会化的倾向,最终走向违法犯罪的深渊。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明确规定各预防主体职责。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残疾人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培育社会力量,提供支持服务。国家鼓励、支持和指导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相关工作,并加强监督。检察机关在促推健全“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六大保护协同机制中,责无旁贷。各方要切实履行好法律赋予的职权,尽职尽责,形成预防合力,共同守护未成年人成长。

未成年人犯罪,往往跟他们心智发育还不成熟、辨认和控制能力还不健全有关。因此,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过程中,司法机关要始终坚持按照法律规定,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尽最大努力,促使未成年罪犯悔过自新、重回人生正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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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尽快构建数据赋能研判体系

数字检察战略是提高法律监督能力的重要依托。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大数据是信息化发展的新阶段”“谁掌握了数据,谁就掌握了主动权”。随着数字检察战略的深入推进,各地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实践,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相继涌现,赋能法律监督的成效日益彰显。

检察实践中,我们要下大力气做好涉未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等模型应用。尽快统筹、调取全县未成年人工作大格局中各相关部门履职产生的一系列数据信息,进行碰撞比对,对罪错未成年人情况进行分析研判,进而为社会治理提供精准的决策参考。如公安机关有涉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数据,教育部门有控辍保学、在校不良行为学生数据,民政部门有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相关数据,人社部门有未成年人就业数据,卫健部门有未成年人就医强制报告信息等。在打破信息壁垒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构建和利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将移送矫治教育的未成年人(包括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被附条件不起诉处于考察期的未成年人、在社区服刑的未成年人)纳入法律模型监管,根据人物画像开启实时监控,划定电子围栏,开展积分式帮教。

同时,要结合检察办案中发现的线索、驻校未检工作室化解家校矛盾中积累的案例、学校“护航成长维权信箱”来信、法治副校长接到的情况反映、检察开放日、法治宣传等过程中收集的意见建议等,开展研判,及时解决涉未成年人罪错、侵害、受侵害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毛主席教导我们“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强调决策和发言必须基于对实际情况的深入调查?,反对脱离实际的主观臆断。基于全县各部门对未成年人保护所作出的全部努力,再进行的分析研判,将对本地化未成年人司法实践有着重大指导意义。

今后,交口县人民检察院将持续立足检察职能,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进一步深化未检“四大检察”综合履职,会同相关部门推进完善性侵害未成年人“一站式”办案救助机制,强化未成年被害人关爱救助。推进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干预矫治,强化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一体推进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涉未成年人案件,为全县未成年人犯罪治理与权益保障贡献检察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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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链接:

1、未成年人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2、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体系:

《未成年人保护法》:确立家庭、学校、社会、网络、司法五位一体的保护体系,强调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义务教育法》:保障适龄儿童接受教育的权利,禁止辍学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范未成年人行为,预防犯罪 。?

3、《202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25年3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代表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工作报告。

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撑起法治蓝天。2024年,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零容忍”,起诉性侵、伤害未成年人等犯罪7.4万人。起诉未成年人犯罪5.7万人,核准追诉初中生杀害同学埋尸案等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34人。强化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协同加强专门教育、专门矫治教育。联合全国妇联、中国关工委发布家庭教育指导典型案例,制发督促监护令3.2万份;4.4万名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推动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落实入职查询,不予录用1361人,对不履行侵害未成年人强制报告义务的督促追责338人,以检察履职促进未成年人保护形成合力。

4、《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4)》,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5年6月16日发布的白皮书,系统总结2024年全国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领域的实践成果。

该白皮书涵盖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职能,聚焦未成年人犯罪治理与权益保障。2024年全国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犯罪人数达10.15万,其中盗窃、诈骗、聚众斗殴、强奸、抢劫五类犯罪占审查起诉总数69.4%,附条件不起诉率为21.5%。针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全年批准逮捕57156人,提起公诉74476人,重点打击强奸、猥亵儿童等恶性案件。检察机关推动强制报告制度落实,制发"督促监护令"31809份,办理涉未成年人支持起诉案件5155件。通过分级矫治、专门学校建设及法治副校长进校园等综合治理措施,协同家庭、学校等"六大保护"体系,建成省级未检品牌18个。

5、交口未检大事记:

(1)交口县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揭牌成立(2020.5.28);

(2)交口县人民检察院首个驻校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室揭牌成立(2021.12.2);

(3)交口检察创建未检品牌“沐春·云梦花”(2023.5.30);

(4)交口检察未检办被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妇女联合会授予“山西省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集体”称号(2024.3);

(5)交口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经验在《山西妇女报》刊载(2024.3.30);

(6)交口检察开展“依法治校守护成长”专题培训为未成年人保驾护航;春风扬帆正当时法治春风润心田-交口县检团联动为学生送上特色“普法大餐”;在《山西法治报》刊载(2025.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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