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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涉未年龄成谜,百日照片暗藏真相
时间:2025-03-2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我院在办理一起流窜、多次、结伙盗窃案件时,核实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钟某基本身份信息时,钟某辩称其户籍信息、身份号码显示的出生日期2005年11月22日与真实出生日期2006年农历10月22日(对应的公历日期为2006年12月12日)不一致。因案发时间为2024年11月份,如果钟某所述属实,那么钟某作案时未满18周岁,也是未成年人嫌疑人。

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年龄不仅涉及应否依法为其指定辩护律师以及案件应否公开审理等重大程序性问题,而且关系到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刑事责任大小以及对其适用何种刑罚等重大实体问题。因此,查证并准确认定未成年被告人的年龄,是办理每一个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能回避,关系到正确执行法律、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问题。

为查明钟某是否属于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承办人采用多种手段调查核实:第一,调取了钟某出生证明,出生证明显示出生日期2006年10月22日,出生证明中的日期可以证明钟某为2006年出生,但因钟某出生时的乡镇卫生院已经关闭,无法确定出生证明中的10月22日是公历还是农历;第二,通过了解得知,钟某与同案犯孙某原为同一年级、同一宿舍、但不同班的同学,孙某称只知道钟某比其大一岁,但具体出生日期不清楚;第三,钟某称在其过十二岁生日时家里为其办过生日宴席,家里的亲戚参加过,承办人核查其过十二岁生日的礼账本上,但礼账本上未写明记账日期;第四,承办人远赴山西省灵丘县钟某家中,对钟某的父母、伯父伯母进行核实,钟某父母称钟某从小过的都是农历10月22日生日,伯父伯母称只记得是冬天生日、具体哪天不记得,而2006年10月22日为农历九月初一,钟某的父母、伯父、伯母可以证实钟某生日为农历10月22日,但他们都属于有利害关系的证人;第五,承办人提议让钟某父母尽可能提供钟某生长过程中的有特殊意义的照片、证件,最终在钟某照片中找到一张钟某幼儿时和父母一家三口的合照,该照片背面模糊可见“2007年农历2月2日”的字迹,钟某父母称该照片系钟某百日时留念的照片,从照片中婴儿的大小以及百日的特殊性,承办人认定,该百日照片客观可信。最终,承办人认定了钟某真实出生日期确为2006年农历10月22日,案发时钟某系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对钟某按照犯罪时系未成年人进行了量刑。

























检察官说法



2017年出台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了年龄审查的相关内容:“人民检察院审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注重对未成年人年龄证据的审查,重点审查是否已满十四、十六、十八周岁。对于未成年人年龄证据,一般应当以公安机关加盖公章、附有未成年人照片的户籍证明为准。当户籍证明与其他证据存在矛盾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可以调取医院的分娩记录、出生证明、户口簿、户籍登记底卡、居民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护照、入境证明、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学籍卡、计生台帐、防疫证、(家)族谱等证明文件,收集接生人员、邻居、同学等其他无利害关系人的证言,综合审查判断,排除合理怀疑,采纳各证据共同证实的相对一致的年龄。(二)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年龄不明的,可以委托进行骨龄鉴定或者其他科学鉴定。经审查,鉴定意见能够准确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年龄的,可以作为判断犯罪嫌疑人年龄的证据参考。若鉴定意见不能准确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年龄,而且显示犯罪嫌疑人年龄在法定应负刑事责任年龄上下,但无法查清真实年龄的,应当作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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