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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字之差致生效调解书陷执行困局,检察和解促十八年矛盾终圆满化解
时间:2024-04-0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24年3月19日,在交口县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办公室里,68岁的老秦捧着刚刚签字的一份调解协议,仔细看了几遍,终于松了一口气,多日来愁苦的脸上总算露出了笑容。

事情要从十几年前说起。2005年春,李某作为交口县某化工公司负责人,向秦某购买铁矿。经结算,李某应支付秦某38400元。2005年6月29日,李某向秦某出具欠条一张。后秦某因索款无果遂将李某诉至交口县人民法院。2006年9月25日,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时,李某未到场,授权委托李某某全权代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法院于当日作出(2006)交民水初字第75号民事调解书。根据调解书的内容,李某应在2007年3月31日前分两次支付秦某38400元。但李某一直未按照调解书内容履行还款义务,秦某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不曾想,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调解书上的李某竟查无此人。经过进一步核实才发现,原来李某给秦某出具的借条上的名字书写错误,其中一个字同音不同字。秦某对此完全不知情,在起诉时向法院提供的被告名字也是错误的书写。2006年的交口法院办公条件落后,尚没有与公安户籍信息联网的立案系统,文书大多是手工书写,受理案件时并没有发现被告的名字是错误的。因此,法院当时出具的调解书也是按照借条上以及秦某提供的被告名字书写的。按理说,对这样一个文字性问题,由原审法官出具一份更正原法律文书文字错误的裁定即可,但原审法官已经离开法官岗位,失去审判资格。且被告李某一方现在的态度也发生了转变,对借条的来源提出了质疑与辩解。另外,案卷中李某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也存在诸多疑点,被授权人李某某的名字同样出现错误。到此,案件的症结就不仅仅是程序性地更正一个错字,而是调解书中被告的主体身份无法确定,授权委托人的身份也无法确定,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调解书将成为“一纸空文”。秦某对此结果十分不满,他认为,法院既然下了调解书,就应该负责强制执行,执行不了也是法院的问题。因为此事,秦某多年来一直奔走无果。

2024年3月11日,秦某来到交口县人民检察院申请对本案进行监督。承办检察官了解基本案情后,认为本案虽然看起来似乎进入一个“无解”的死胡同,但又不是完全无解。如果光盯着法律条文和诉讼程序,面对这样一个已经生效十八年、且没有证据证明调解内容违反双方自愿原则的调解案件,单从受理程序上,检察机关就可以以一句“不符合监督条件”为由拒绝。但是这样做的后果很可能就是将秦某推向信访申诉的道路,其解决诉求将更是遥遥无期。经过认真分析,办案检察官整理出了破解本案的思路。首先,秦某的诉求是合理合法的,这是案件的重中之重。站在一个普通老百姓的立场,手中拿着法院下达的生效法律文书请求强制执行,是没有任何问题的。虽然秦某向法院提供的被告名字有误,但这个错误是因为被告出具借条引起,法院也存在把关审核不严之责。其次,案件双方当事人都是生活在一个小县城的熟人,李某虽然出具了一个名字错误的借条和授权委托书,但对借款一事并未完全否认,只是辩解借条的形成有其他历史原因,且出具借条是其职务行为,认为秦某应该重新起诉某化工公司。但事实上李某与某化工公司关系密切,单从法律上讲,其还款责任是无法逃避的。再次,双方因此事已经僵持多年,如果继续走法律、信访等程序,双方都会付出巨大的时间、经济成本,还会伤了熟人之间最后的脸面。最后,本案涉案标的不大,李某一方如果愿意承担的话应该有还款能力。经过分析,办案检察官认为本案如果能够尽量释法说理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是最好的解决办法。办案人员联系到了李某的授权委托人李某某,李某某表示如果检察机关能够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帮助双方化解矛盾,他愿意代表李某和秦某一起商量解决此事。而秦某经过多年奔走,对和解一事也是欣然应允。

2024年3月19日,检察官通知秦某、李某某来到交口县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办公场所,同时邀请了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到场,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最终,在双方完全自愿的基础上,秦某与李某某达成分期还款的调解协议,李某某承诺在签订调解协议的当日即向秦某支付第一笔款项。于是,便有了本文开头的一幕。年近七旬的秦某对此结果感到非常欣慰,他再也不用为此事四处奔波了,年老的生活也多了一份经济保障。至此,一份原本带有瑕疵的生效民事调解书也终于在时隔十八年后落到实处。

2024年2月,最高检下发《全国检察机关开展“检护民生”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决定自2024年2月至12月在全国检察机关部署开展“检护民生”专项行动,围绕就业、食药、社保等民生热点,深化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妇女等特定群体权益保障,聚焦一个地区、一类人群、一个行业等突出问题,重点加强民生司法保障,运用法治“力度”切实提升民生“温度”。交口县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最高检“检护民生”专项行动的指导精神,在办理本案过程中,不是只盯着冰冷的法律条文简单机械办案,而是站在当事人的立场体察其苦楚难处,为其纾困解难,尽可能帮助当事人化解矛盾纠纷,最终达到“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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