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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养殖场,地下黑煤窑---交口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捕一起危险作业案件
时间:2024-03-0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23年9月至2024年1月底,交口县石口镇东罗窊村发生了一起多人参与非法采矿的危险作业案件,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张某某、刘某在未获得县级以上土地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雇佣12名工人在石口镇东罗窊村一养殖场内被填埋的废旧竖井矿口非法盗采煤矿资源,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案发后,我院第一时间派员提前介入、了解案情,并多次围绕事实认定、证据标准、法律适用等引导公安机关及时收集、固定证据引导侦查取证。公安机关将该案提请我院批准逮捕后,由于涉案人员众多,我院承办检察官加班加点认真审阅了卷宗,讯问了犯罪嫌疑人,核实了相关证据。尽管危险作业罪法定刑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我院坚决依法对该起危险作业的组织者作出了批准逮捕决定,对参与危险作业的十二名工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在严厉打击犯罪的同时,充分彰显了检护民生的检察情怀,实现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同时提出了进一步侦查取证的意见,为后续审查起诉高质量办好案件奠定基础。


该起案件的及时从严办理,对我县安全生产领域重大违法行为形成极大的震慑,同时对我县私挖滥采屡禁不止的势头起到了一定的遏制作用,为我县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贡献了检察力量。




检察官说法:2021年3月1日,“危险作业罪”正式入刑,将安全生产领域尚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行为,纳入刑法打击范围,追究相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这意味着在安全生产领域,即使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只要行为人的生产作业行为存在现实的社会危险性,就可能构成刑事犯罪,不需要实际的危害结果。这一罪名的核心在于将安全生产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减少事故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危险作业罪】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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