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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力耕地保护 严守耕地红线----交口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涉耕地保护案件
时间:2024-01-0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中央、省委关于耕地保护重大决策部署,交口县人民检察院强化监督职能,依法办理了一件涉耕地保护行政公益案件,运用法治力量护航“三农”事业高质量发展,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中贡献检察力量。

案情介绍

2023年4月,交口县院在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中发现,交口县水头镇村民王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在自家耕地挖掘土方,破坏了土地资源。

发现案情后,交口县院依法启动公益诉讼立案调查程序,办案人员经过实地走访、遥感监测、询问相关责任人等,查明了案件事实。并依法对职能机关县自然资源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书,建议其对案涉违法问题督促整改。

收到检察建议书后,县自然资源局立即责令王某某对现场进行回填,恢复土地原状。但因县自然资源局在检察建议整改期限内未全面履职,本院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在一审阶段,县自然资源局积极履职,经办案人员现场评估,受损土地已恢复原状,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得到有效保护。

整改前



整改后


检察长现场查看整改效果



保护耕地,事关国家粮食安全,事关民族永续发展。在这个问题上,我们不能有任何松懈和侥幸心理。

下一步,我院将加大宣传,提高公众对耕地保护的认知度,使广大群众充分认识到土地资源对于人民群众的重要意义。将督促相关行政机关继续加强对土地资源的日常巡查监管工作,对耕地保护进行全方位“体检”,以此为契机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问题线索进行起底清零和“回头看”,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典型意义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要依法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坚持用最严格的制度和最严密的法治保护耕地,守牢耕地红线、保障粮食安全。本案中,王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在自家耕地挖掘土方,造成土地资源破坏,对此,自然资源局责令王某某对现场进行回填,恢复土地原状,起到了良好的社会警示教育作用。

法律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第六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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