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入开展“阳光检察”工作,交口县检察院制定了《交口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公开审查逮捕释法说理工作细则》,该细则明文规定:在审查逮捕案件环节中,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实行公开听证制度,加强释法说理工作。自细则实施以来,我院侦查监督部门结合工作实践,积极探索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013年秋天,梁某的儿子梁某某(3岁)在公路边玩耍时,不慎从坡上滑下,与公路上行驶的张某所驾驶的大货车侧面相撞致梁某某重伤,张某驾车离开现场。经梁某报案后,找到肇事车辆。案发后,梁某因公安机关对此案不予立案,多次上访,于2014年4月向我院侦查监督部门提出申诉,要求对此案予以立案。
我院侦查监督部门经调阅案卷,调查了解发现:肇事后,张某驾车离去,据张某陈述.自己对当时发生肇事事故根本不知情,且本案也无其他任何证据能够证明张某当时是否知晓发生了事故。我院启动公开听证程序,组织梁某、张某、交警队侦查人员、律师等召开了听证会,就此案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讨论,广泛听取各方建议,最终决定交警部门不予立案理由成立,让梁某按民事诉讼渠道解决此次交通事故。梁某对我院的工作态度表示感谢并对处理结果感到满意。
此次公开听证在我院尚属首例。通过加强和规范侦查监督释法说理工作,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我院“推广阳光检察业务”的举措之一。彰显了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良好社会形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