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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口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县教体局开展“依法治校,守护成长”未成年人保护专题培训会
时间:2025-06-1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全面提升交口县依法治校能力、提高教师法治意识、切实筑牢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安全防线,近日,我院联合交口县教育体育局举办“依法治校,守护成长”未成年人保护专题培训会。全县中小学、幼儿教师代表200余人参加培训。

培训会上,县教体局举行了法治副校长聘任仪式,我院院领导、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及中层干部共14人被聘任为交口县各中小学校法治副校长。常务副检察长杨凯代表被聘任法治副校长作了表态发言。杨凯指出,全体法治副校长要提高站位、扛牢责任,履职尽责、主动作为,在共同营造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校园氛围中贡献检察智慧和检察力量。

交口

检察

培训会上,第一检察部副主任、未检专人张丽从教师依法执教的角度,结合教师工作实际,从教师应当掌握的法律知识、校园高频法律风险应对和教师自我保护指南三个方面进行了深入解读,深刻剖析了当前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挑战,结合真实案例,从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落实、校园欺凌的预防与处置、教育惩戒规则等重点问题,进行了精准、透彻的分析,并提出了具有操作性的建议和对策。参会教师签订了《关爱未成年人强制报告责任承诺书》。

青少年法治教育,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教师不仅是知识的传授者,更是学生法治信仰的引路人,提升教师法治素养对减少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具有重要意义。今后,我院将进一步推动法治副校长实质化履职,以检察之力守护每一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普法啦!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1. 什么是教育惩戒: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

2.可以实施的惩戒措施: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及其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一)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二)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三)吸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四)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五)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六)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学生实施属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学校、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实施教育惩戒,加强管教;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八条 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以下教育惩戒:(一)点名批评;(二)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三)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四)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五)课后教导;(六)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教师对学生实施前款措施后,可以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

第九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及时告知家长:(一)由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二)承担校内公益服务任务;(三)安排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四)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游览、校外集体活动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五)学校校规校纪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第十条 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事先告知家长:(一)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二)由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三)安排专门的课程或者教育场所,由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进行心理辅导、行为干预。

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经多次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对高中阶段学生,还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配合家长、有关部门将其转入专门学校教育矫治。

3.禁止的惩戒措施:

第十二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二)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三)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四)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五)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六)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七)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八)其他侵害学生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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