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最高检“检护民生”专项行动,维护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益,做好未成年人控辍保学工作,5月28日,交口县人民检察院与交口县教育科技局召开未成年人控辍保学工作联席会。

会前,我院干警前往了交口县第三中学校开展了疑似辍学名单核实工作。会上,交口县院传达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教育部下发的《关于建立涉案未成年人控辍保学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县教育局介绍了我县控辍保学工作现状及存在问题。在充分磋商交流下,交口县人民检察院与交口县教育科技局会签了《关于建立涉案未成年人控辍保学协商配合机制的实施方案》,明确了检察机关与教育行政部门要互通信息、联动帮扶、合力监督,强化协作与配合,共同促进涉案未成年人控辍保学和教育权利保障落实。
思想再提高,进一步认识校园安全和控辍保学工作的政治属性。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和思想认识,认真履行好主管责任、属地管理责任、职能责任和主体责任,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
任务再明确,进一步强化校园安全和控辍保学工作的末梢治理。要确保每一个环节都有人负责,每一个问题都有人解决,要做到责任清晰、任务明确。
措施再强化,进一步压实校园安全和控辍保学工作的跟踪问效。对照控辍保学及送教上门工作任务清单再次进行全面排查,确保全面实现控辍保学动态清零。
教育是国家之本,少年强则国强。控辍保学的意义在于确保适龄儿童和少年都能入学就读并接受义务教育,是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教育公平,事关民族未来。交口检察将继续落实未成年人控辍保学工作,在依法履职中彰显检察担当,以检察之力守护人民美好生活。
检察官说法
“控辍保学”是指控制处于接受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辍学、流失,保证适龄儿童和少年入学就读,接受义务教育。
1.什么是义务教育,哪些人享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2..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有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组织未成年人进行危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未成年人参与演出、节目制作等活动,活动组织方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 2002年10月)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